*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三个领域。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设计、试验、生产能力和总体水平而开展的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综合设计与系统集成技术、现代工程制造技术、试验与测试技术研究三个部分。
(二)基础研究是指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国防科技工业的潜在应用价值和科学依据的研究。
(三)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是指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和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军民共用高技术的研究。主要包括先进民用技术转向军用和主要满足军事目的需要的军民通用高技术的研究。
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作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审批和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经费概算及政策措施。
第七条 五年计划编制与发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