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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失效]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三)计划编制及审定。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中长期计划。列入中长期计划的项目编入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技术基础中长期计划以及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编写并发布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并按时间要求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根据需要召开计划协调会,编制并下达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计划下达的当年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立项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查、审批立项、批复下达三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与审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论证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的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审批立项。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论证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入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三)批复下达。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和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审定批复项目论证报告或下达科研项目任务书。需要时,可实行合同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并对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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