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为48101100、48101200。税则号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的白卡纸、玻璃卡纸等非铜版纸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产品种类:双面铜版纸、单面铜版纸、亚光铜版纸和铜版卡。
产品规格:卷筒或平板。
克重范围:每平方米70-350克。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涂布印刷纸类的主要品种之一,应用于印刷单色或多色的美术图片、画册、画报、插图、书刊封面、商标等。
三、登记应诉。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2001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应诉。如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2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2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8月6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罗津、丁满清、周越、韩勇
电话:86-10-65198414、65198409、65198196
传真:86-10-65198409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