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号--
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29日收到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南造纸厂代表国内铜版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4家企业在2000年、2001年1-8月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5.6%、57.45%,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立案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进口铜版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四国进口铜版纸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