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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1)[失效]

  2.3.3 举例:机床绞割,切屑伤人,刀具切割,压力机施压,传送带及履带碾压,工程机械倾覆、砸、压,刀具、砂轮片等旋转物体甩出等。
  2.4 起重伤害
  2.4.1 定义:由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
  2.4.2 适用范围:安装、使用、检修各种起重机械(不含斜井提升机械)过程中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铺轨架桥机,卸煤机,圆木抓,汽车吊,轨道吊,叉车,电动葫芦,千斤顶,罐笼,电梯等。
  2.4.3 举例:起重机倾覆,吊物坠落,吊物碰撞,钢丝绳断裂抽打,制动机失灵坠落,起升物倾翻倒塌,起重机移运过程中碾压等。
  2.5 触电
  2.5.1 定义:电流流经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2.5.2 适用范围: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电导体,起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灼伤等。
  2.6 淹溺
  2.6.1 定义: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
  2.6.2 适用范围:失足落水,落入盛水容器等。
  2.7 灼烫
  2.7.1 定义: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引起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
  2.7.2 适用范围:烧灼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灼伤等。不包括因失火造成的烧伤、电烧伤。
  2.8 火灾
  2.8.1 定义:因失火造成伤害的事故。
  2.8.2 适用范围:因易燃品燃烧并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引发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构造物倒塌等导致的人身伤害。
  2.9 高处坠落
  2.9.1 定义: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米)造成伤害的事故。
  2.9.2 适用范围:从脚手架、平台、房顶、桥面、山崖等高处坠落至地面、江河沟渠、机械设备上;失足落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
  2.10 坍塌
  2.10.1 定义: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
  2.10.2 适用范围:房屋、墙壁、脚手架等建筑物、构造物倒塌,开挖沟、坑、洞、隧道、涵洞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冒顶片帮的土石塌落,堆积的土石砂、物料坍塌;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塌方和隧道、井巷冒顶片帮。
  2.10.3 举例:隧道施工中危石塌落,枕木垛倒塌,轨排倒塌,房屋、桥梁、水塔、灯桥等建筑倒塌,工件及设备码垛倒塌等。
  2.11 冒顶片帮
  2.11.1 定义: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2.11.2 适用范围: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或支护作业中发生的大面积坍塌事故。
  2.12 透水
  2.12.1 定义: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2.12.2 适用范围:适用于井巷、隧道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包括地面作业的水害。
  2.13 爆破
  2.13.1 定义:施工中爆破作业造成伤害的事故。
  2.13.2 适用范围:采石、采矿、开山、修路、平整场地、拆除建筑物等进行爆破作业,因爆炸或土石飞溅造成的伤害事故。
  2.14 火药爆炸
  2.14.1 定义:在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生产、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的爆炸并造成伤害的事故。
  2.14.2 适用范围: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在加工、配伍、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遇明火、震动、遇热、挤压摩擦、静电作用或处理不当等发生爆炸。
  2.15 瓦斯煤尘爆炸
  2.15.1 定义:瓦斯或煤尘混合气体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伤害的事故。
  2.15.2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矿山开采、隧道施工过程中,或空气不流通的空间,瓦斯、煤尘积聚并爆炸。
  2.16 其他爆炸
  2.16.1 定义:凡不属于火药、瓦斯煤尘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属于其他爆炸。
  2.16.2适用范围:固定式锅炉,各种承压容器如气瓶、气桶、罐车、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等发生的爆炸;化学品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粉尘(不含煤尘)爆炸等。
  2.17 煤与瓦斯突出
  2.17.1 定义:煤或瓦斯从岩层中大量释放涌出,将人员掩埋或使人员缺氧窒息造成伤害的事故。
  2.17.2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煤矿开采或高瓦斯隧道开挖。
  2.18 中毒和窒息
  2.18.1 定义: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
  2.18.2 适用范围:煤气、油气、沥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化学品等中毒或缺氧,危及生命急需抢救的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中毒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
  2.19 其他伤害
  2.19.1 定义:凡不属于上述伤害事故的均称为其他伤害。
  2.19.2 适用范围:扭伤,跌伤,冻伤,野兽或家畜咬伤或蹋伤,毒虫叮咬,蜂蛰,钉子扎,利器划,电弧造成眼睛或皮肤弧光炎,人力车、畜力车在运动中造成伤害等。

附件3:    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判定说明

  1.事故原因判定
  1.1 事故直接原因
  1.1.1 定义: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以及环境因素等相互作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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