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符合下列规定的维修工作单卡:
1.工作单卡可以由本单位制定或者由送修人提供,但应当具有设定并记录工作顺序和步骤的功能。在有关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工作单卡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2.工作单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
(2)工作单卡编号;
(3)维修工作标题或者名称;
(4)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及版次;
(5)机号或者件号;
(6)按工作顺序或者步骤编写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记录;
(7)工作者签名或者盖章;
(8)编写或者修订日期;
(9)工时记录;
(10)完成日期。
3.工作单卡中涉及参考资料的,应当标明文件号和名称。工作内容的规定应当具体、清晰;要求填写实测值的,应当给出计量单位;要求使用有关器材或者专用工具设备的,应当标出件号或者识别号。
4.国内维修单位的工作单卡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的工作单卡应当至少使用本单位维修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的文字。
5.工作单卡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应当经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标注日期。
(二)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制定符合下列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
1.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指载明某一具体维修工作实施方法和标准的技术文件。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可以直接使用有关适航性资料中已核准其适用性的内容;
2.当由于语言、使用替代的工具设备或者器材等原因,使有关的适航性资料无法直接使用时,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在有关的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3.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使用所有维修人员能正确理解的文字。国内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第二十八条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由各有关生产部门及维修车间共同组成的生产控制系统。生产控制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控制系统在实施每项维修工作前应当确认具备维修工作所需要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合格的维修人员、适航性资料及技术文件;
(二)生产控制系统安排的维修工作计划应当与本单位维修工时资源相适应。维修工时资源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素质、倒班制度等确定;
(三)当某些维修工作步骤同时进行可能会对施工安全性和维修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时,生产控制系统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顺序以避免其发生。当因休息或者交接班等需要中断正在进行的维修工作时,生产控制系统应当控制工作步骤及记录的完整性,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
(四)生产控制系统应当对每项具体的维修工作建立维修工时管理制度,记录实际维修工时,并与理论工时进行对比,以控制维修工作的完整性。维修工时管理应当以人·小时为单位。理论工时的确定应当依据工作内容、人员素质、工具设备的状况和工作条件等有关因素。在保证维修工作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计分析不断调整理论工时。
第二十九条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培训系统:
(一)根据工作岗位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培训要求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上岗前专业知识;
2.基本技能;
3.维修人为因素知识;
4.有关工作程序;
5.工作岗位有要求的,还应当包括语言及计算机知识培训;
6.对于管理人员,还应当包括民航法规和维修管理知识的培训;
7.上岗后各项培训内容的再培训,其中对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知识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8.人员转岗、待岗期间的培训。
(二)维修单位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除在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外,维修单位应当根据培训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教材和教员资格的要求,并根据实际培训的内容明确培训形式、学时要求及考试制度。培训形式可以包括自学、教室培训及实习培训等。教员可以采用专职或者兼职。
(四)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便于民航总局、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或者本单位对人员岗位资格进行评估时使用。
2.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2)按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3)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4)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订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以保证其有效性。
(六)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术档案应当在其离开本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条 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完整的手册以阐述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方法。维修单位手册由维修管理手册和工程程序手册组成。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经批准的维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并应当获得批准;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部门或者车间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当获得认可。批准和认可部门可以提出修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