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典型。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制作、传播下列内容: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损害计划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区宣传的计划生育内容;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有关性科学知识的宣传品,要以促进身心健康、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社会文明为的,以科学、适度为原则,注重宣传性科学知识、性道德、性文明。
第三章 计划与备案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草药心、宣传站、服务站须在上年底将次年宣传品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临时动议制作的宣传品须事先将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1个月内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计划生育系统制作的宣传品出版之后,制作单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备案办法报送样品外,还应在1个月内向同级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是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单位。其他单位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事先须向本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制作计划,事后须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四章 宣传品制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撰稿、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品质量。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由制作人员提出,制作单位负责审定。重要及敏感的内容须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宣传品制作单位在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准印许可后方可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