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自愿性认证制度。国家鼓励并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定统一的自愿性认证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各部门可以根据行业需要,在统一规划、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自愿性认证工作。自愿性认证应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政府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权。
3.积极推动认证机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化。当前,认证机构要从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负责,加强对获准认证的企业、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4.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依法登记注册;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与认证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认证机构应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并接受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要公平竞争,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有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开展与认证有关的任何咨询业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5.加强行业指导,建立自律机制。要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竞争力。要建立健全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认证工作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
要集中力量对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及其相关机构和国外认证、检测、咨询、培训机构在我国境内的活动进行整顿和规范;加强市场上认证商品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强制性认证产品逃避认证和加贴假冒认证标志等行为;查处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等行为,强化认证的后续监管。要严格对从事认证活动人员的管理,规范认证认可收费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法制。
国家认监委要抓紧建立健全和规范认证认可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立法,使这项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对认证认可方面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维护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性。要加强对认证认可国际指南、准则和标准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认证认可国际准则的制定,进一步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互认。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统一完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国家认证认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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