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研究,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确认无误后,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附表:200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附表: 200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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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级别 │ 中级 │ 初级 ┃
┃ │科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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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70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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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商管理 │78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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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农业 │84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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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商业 │78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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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价格管理 │74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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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营销 │70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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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物资 │74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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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财政 │75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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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税务 │84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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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金融 │83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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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险 │70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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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运输水路 │84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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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运输公路 │77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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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运输铁路 │78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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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运输民航 │84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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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人力资源 │80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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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邮电 │83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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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房地产 │76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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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饭店管理 │67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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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商行政 │80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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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 │83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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