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综合管理,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实施审核备案制度是确保考核工作各环节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有序进行,提高考核质量的有效途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通过审核备案,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考核纪律,把握总体情况,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各考核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年度考核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分析、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确定的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组织人事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给予审核批复,报文单位即可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经审核或调查发现,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规定优秀比例数的,以及其他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兑现考核奖惩结果。
四、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调整使用、升降去留以及奖励、晋升工资等的重要依据,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分析干部的德能勤绩总体状况,该提拔的要大胆提拔使用,该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该批评教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不适合继续留在机关工作的要果断调整出机关,该辞退的要坚决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对“优秀”等次人员要优先提供培训、学习、深造等机会,使他们进一步得到锻炼和提高。对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多数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能力素质情况,采取相应的培养提高措施。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以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应给予诫勉谈话,并调整其工作。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干部考核有关要求和《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年度考核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进行,发挥考核工作的整体效应,以促进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