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方面的意见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对测评结果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票以分数确定考核等次,避免简单化、绝对化。要结合平时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重点专项工作也可采取目标责任制考核,使考核结果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况。
二、规范考核程序,合理设置考核等次
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对于确保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撰写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要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被考核人在对本年度的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自我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可在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中自评一个考核等次。
(二)在规定范围内总结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总结述职范围。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总结述职;人数较少的,特别是地(市)以下党政工作部门,可在机关范围内总结述职。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后,应当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测评结果要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参考民主测评结果及个人自评等次,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审核备案。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制度。对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实际需要和一些地区、部门的实践,从今年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原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的基础上,试行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即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仍按《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基本称职”等次的基本标准是: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完成本职工作,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职位要求,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