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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国外债口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此次调整统计口径,仅要求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外债统计数据,现行的外债管理政策不变。即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不需指标和审批;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中长期借款仍需外债指标并需经总局审批,短期借款仍需短期外债指标,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仍需办理外债登记和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四、外债口径调整的实施步骤
  (一)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的统计。总局已在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分局版,并对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了修改,将于7月组织对各分局的业务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完成后,要求各分局人员对所在地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下级局的业务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并将银行版软件下发给各外资金融机构,供其统计和报送外债数据时使用。
  (二)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及与之同时下发的《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就远期信用证进行外债登记的通知》文件后,应尽快组织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从9月开始向所在地外汇局定期报送对外负债数据和远期信用证数据。对外负债数据包括截止6月底的余额和7、8月份的发生额及余额;远期信用证数据包括6、7、8月份各月的余额。
  (三)各分局应从9月开始向总局报送相关数据。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数据随原外债统计数据一同上报;远期信用证数据按新报表格式汇总后随《资本项目系列统计报表》一同上报总局,原系列报表中的表四格式同时废止。
  五、具体的统计范围和方法
  (一)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数据(包括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拆借资金、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借款、对外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吸收的非居民存款),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统计。一家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欠同一家境外机构的一个月以内的债务按一笔债务填报;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对外借款,逐笔填报;对外开出的远期信用证数据汇总填报;吸收的非居民存款汇总填报。
  (二)贸易信贷的统计。贸易信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远期信用证、非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预收货款。对于远期信用证,实行汇总统计的方法,即给每家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分配两个债务编号,一家金融机构一年期以内(含)的远期信用证作为一笔统计;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作为一笔统计。对于非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同时,有条件的分局应与国际收支统计部门合作对该类债务占整体贸易进口付汇的比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总局资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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