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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国外债口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国外债口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17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与国际最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债口径调整方案
  我国原外债口径是1987年在世界银行专家的帮助下、按当时的国际标准口径确定的,其涵义是指居民欠非居民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汇负债,但不包括境内外资金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而把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计入外债。
  近年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吸取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越来越重视成员国外债的风险管理,在外债口径和期限结构上都做了调整,从而使我国原登记外债口径与目前国际标准相比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原外债口径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债务,但包括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债务;原外债口径不包括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原外债口径不包括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原外债口径下的短期外债不包括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经请示国务院批准,现决定按新的国际标准口径对我国原外债口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纳入我国外债统计范围,同时扣除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负债;2、将3个月以内贸易项下对外融资纳入我国外债统计;3、将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纳入我国外债统计;4、在期限结构方面,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债务纳入短期债务。
  二、外债口径的调整对我国外债的影响
  (一)不增加我国的偿债责任。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贸易信贷和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在口径调整前均已存在,且均按不同的方式正常地对外支付。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计入短期外债,仅是债务期限结构的调整,也不会增加实施的债务偿付金额。因此,就外债偿还责任而言,口径调整前与调整后无任何变化。
  (二)外债口径调整后,我国外债余额虽有所增加,但各项安全性指标仍在安全线以内。按2000年底的数据计算,我国的债务率为61.3%、负债率为16.2%、短期债务比例为29.1%,均在安全线以内。除上述指标外,目前国际权威机构更重视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认为这一指标更能准确反映一国现实的对外支付能力。按2000年底的数据计算,我们这一指标为30.6%,大大低于安全线。这表明我国当前外债的整体情况良好。
  三、外债口径调整后外债管理政策暂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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