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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9号--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
*注:本篇法规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部分已被调整,新法规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134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部分》(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9号--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定》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列入上述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凡与上述目录不一致的,以上述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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