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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四、《通知》要求,各地证券经营机构合法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后,自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开户情况,并在开户后三日内到当地外汇局进行备案。备案时,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新开外汇帐户的开户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和开户帐号清单及相应的加盖营业部公章的银行开户凭证的复印件。
  十五、分局应要求银行提供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在2001年2月22日前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及其余额清单。证券经营机构在2001年2月22日前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逐步进行调整。
  十六、在证券经营机构备案后,当地外汇局应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按规定分别统计上报开户数和余额数;在B股复市的第五交易日,各分局应将截止第三交易日的帐户数和余额数上报总局;在B股复市的第十交易日,分局应将截止第八交易日的帐户数和总余额数上报总局;从第十一交易日起到2001年6月1日,每年2日和17日,分别将截止上月末和当月15日的帐户数和余额数上报总局。
  十七、分局应加强对辖内个人外汇存款帐户的外汇管理,禁止外汇“公款私存”,将机构资金利用个人名义进入B股市场炒作,禁止利用外币信用卡或银行票据等各种支付凭证进行外汇资金转移,从事洗钱和逃套汇活动家;对于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或利用不正当渠道和资金从事B股交易或逃套汇的,分局应严格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从重处罚,并将其B股交易资金强制结汇,并商当地证券管理派出机构取消其B股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B股开户和交易过程中,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违反《通知》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银行开户资格,或撤销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代理买卖的外汇业务资格。
  十八、分局应加强对个人外汇存款帐户的监管,密切监测辖内各家银行的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变动情况,有异常情况应迅速跟踪监管并及时上报总局。要求银行按居民和非居民区分,上报截止2001年2月19日个人外汇存款帐户中汇户与钞户、定期与活期的余额,并按照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报送2001年2月19日后的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情况。
  十九、各分局应加大对外汇黑市监测和打击的力度,按照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辖内外汇黑市汇价变动情况。如当地黑市汇价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应立即上报。分局应主动与公安、工商部门联系,近期内联合组织一次本地区打击外汇黑市行动,并扩大打黑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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