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
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外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管理原则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B股投资资金来源的监管,境内居民个人进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非居民进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无论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二、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其中,划出资金的外汇存款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本人,划入资金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三、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非居民所持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等证明文件。凡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为B股投资者开立B股资金帐户时,应根据上述有效凭证,对居民B股资金帐户和非居民B股资金帐户分帐设立,并作显著标识,同时,保留B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备查。
五、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交易币种不匹配需要进行币种转换,银行应该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
六、境内居民个人将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存款帐户划出还是从现汇存款帐户划出的,均只能转入其境内的现钞存款帐户或新开的现钞帐户;非居民撤出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时,可以直接汇往境外或存入其在境内的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均不能从其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汇现钞。
七、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开立B股资金帐户及有关外汇资金划转手续无须外汇局批准。在划转过程中涉及的钞户资金划入汇户资金或汇户资金划入钞户资金,均不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钞转汇”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