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1]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更好地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列国际旅行社以及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出国旅游代办点名单》(见附件)和《港澳游内地组团社和代理社名单》(见附件1)上的出国旅游代办点和港澳游组团社、代理社(以下简称“旅社”),均可以按照《通知》及本文的规定开立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并按照规定办理旅游项下购付汇手续。
二、旅行社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和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除需按《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必须交验其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或其副本、《出国旅游代办点批准证书》或经营港澳游业务批准文件的原件,并留存经所在地省级旅游局盖章的复印件。无
《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申请;
《许可证》上无“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无代办点证书或无经营港澳游批准文件的,不得申请开立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
三、根据国家关于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必须通过组团社组织进行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购付汇,应由组团旅行社统一代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四、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国旅游,无论居民个人持有的是首次使用的或者再次出境的护照,均应填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出境游领队必须填入《名单表》首页首位。由组团旅行社、代办点按照《通知》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