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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1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针对旅游外汇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旅游外汇收支管理,配合国家旅游局整顿旅游市场,我局经会商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01年3月1日执行。为使该《通知》顺利贯彻,请各分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请各分局在《通知》执行之前,抓紧搞好所辖地区的政策宣传工作。
  二、总局拟定2001年2月5-6日,会同国家旅游局联合举办全国外汇分局及各省旅游主管部门参加的旅游外汇收支业务培训班。各分局在总局进行法规培训后,应及时做好其所在地区分、支局及旅行社和银行法规及业务操作方面的培训工作,按总局的培训要求对《通知》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落实。
  三、各分局应在《通知》的实施前,抓紧与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配合。
  四、各分局应结合此次《通知》的实施,在2001年2月20日之前,对其所辖地区的旅游外汇帐户进行认真清理,并按《通知》的要求,及时要求有关旅行社选择好办理出境旅售汇业务的具体银行名单报所在分局备案,以便今后的监督。
  五、各分局在贯彻《通知》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所辖地区旅行社及银行在实施过程中的反映,如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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