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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级农发行对借款人任何形式搞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之间兼并(合并)、分立、改制等产权变更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执行外,还应事先征求农发行的意见,并及时按规定重新妥善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不得支持在农发行开户的借款人兼并非农发行业务范围的企业,不得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兼并非粮食收储企业。
  对因产权变更而改变国有性质的借款人,经农发行确认已不符合办理粮食贷款条件的,应当首先落实收回其占用的全部农发行贷款,并及时撤销其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停止对其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不得以农发行粮食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十九条 信贷资产质量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六十条 贷款管理实行各级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其质量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委托授权副行长或有关人员审批贷款,被授权人应对行长负责。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各级行的营业机构都要建立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按粮食贷款管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信贷人员,并与经济利益、职务、职称挂钩,考核兑现。建立完善信贷员联库制度,实行分片、逐企业包干,责任到人,并对联库信贷员定期交流。
  第六十二条 信贷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和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借款人收购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贷款的调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信贷制裁意见,跟踪检查借款人落实整改措施的进展情况,对财政补贴拨付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要及时了解;
  (三)有关台账的建立、登记、分析和月报的按时统计、上报,对所登记、上报数字的准确性、时效性承担责任;
  (四)对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及时提出分解意见;
  (五)监测借款人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情况,督促借款人按计划清理不合理贷款占用,采取措施杜绝发生新的赊销、降价销售、转移贷款等挤占挪用行为。
  信贷人员在其权限内可对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信贷政策的各种行为进行抵制,无法抵制的有权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反映。
  第六十三条 各级农发行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充实信贷队伍,保证信贷人员正常工作的必要条件。要对信贷人员实行培训、考核。
  第六十四条 建立信贷人员离职审计制。信贷管理人员在原工作岗位离任时,应当对其在任期间和权限内执行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审计。离职审计由人事、稽核和信贷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第六十五条 总行、省级分行和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内各分支行有效落实信贷管理政策和措施,监测考核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要经常检查监督基层信贷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第十章 贷款管理的监督考核

  第六十六条 粮食贷款管理监督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定期分布,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办法。信贷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的监督,行长负责对本行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核,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的监督考核。
  第六十七条 粮食贷款定性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监督:是否按规定设立和正确使用各类存款账户,有无在他行多头开户;是否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十三条所列的各种挤占挪用贷款的行为;是否积极配合银行的信贷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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