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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账务资金存款在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核算。本账户反映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财政拨入的专项费用补贴,企业回笼销售货款中所含应缴税款和归还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费用贷款中用于企业经营费用部分(不含应付利息),以及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该账户的存款企业可自主支配用于缴纳应缴税款和各项合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辅助账户的管理。对远离账户银行的县级以下粮食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原因,除在开户银行开立上述四个账户外,经当地农发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由企业按自愿选择的原则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开设辅助账户。开户银行要与为其开设辅助账户的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所开设的辅助账户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二十八条 企业辅助账户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可开设销售回笼存款户、账务资金存款户和收购资金存款户等辅助账户。销售回笼存款户只核算企业在当地日常零星销售收入的存款,余额要定期全额上划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任何支出和结算业务;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从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转入的企业财务资金,用于企业的费用开支;收购资金存款户只核算从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按实际收购进度转入、专门用于收购的资金,经信贷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收购结束后,余额要划回原划出账户。所有辅助账户均不得发生横向资金往来关系。
  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设立农发行营业机构的县(市),粮食收储企业可在就近的农发行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在农发行业务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条 各级农发行应当为财政部门及粮食收储企业主管部门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储粮的利费补贴、消化新老挂账本金、利息等各类财政资金存款专户,并对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项财政资金拨入上述专户后,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备和调销(进、出口)业务,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贷款申请依据。
  第三十二条 开户银行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要进行贷款调查。除了进行企业基本状况(如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具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是否按农发行要求开设了相关资金专户,是否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是否及时向开户行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等)的一般性调查外,还要区分贷款种类,分别调查以下内容:
  (一)粮食收购贷款贷前调查。借款申请人粮食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本年度收购计划、价格及收购值构成情况,本年度收购入库进度;相对应的收购贷款余额及变化情况,本年度收购贷款发放情况,是否与实物库存变化相一致。
  对收购杂粮申请贷款的,还要调查该杂粮是否属于所在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品种,是否列入财政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范围,是否具有与收购资源相适应的市场需求等。
  (二)中央粮食储备贷款贷前调查。借款申请人有无国家有关部门逐级下达的中央粮食储备计划和推陈储新计划等;储备商品品种和来源,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的落实情况,承储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和条件。中央储备粮的调拨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逐级下达的正式批文,有明确的调拨数量、调拨价格和调拨去向。
  (三)地方粮食储备贷款贷前调查。借款申请人有无当地政府授权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储备商品品种和来源,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来源是否落实,承储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和条件。地方储备粮调拨必须有当地政府授权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有明确的调销数量、价格和去向。
  (四)粮食调销贷款贷前调查。周转库存粮调销必须有购销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购销政策,坚持顺价销售,不得逆向操作。
  第三十三条 开户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时进行严格核实审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是否执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及粮食购销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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