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气象部门
气象有偿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128号)。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六)新闻出版部门
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版权代理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教育部门
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67号)。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司法部门
1、公证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公证收费统一按照《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和《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执行。
2、律师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律师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