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
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水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工程水费纳入价格管理后,其价格标准按照《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