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
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
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2001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3、服从外经贸、财政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合同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
2、项目的贷款金额在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
3、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4、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
4、企业与国内商业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国内商业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2002年3月底前,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外经贸部、财政部;
3、外经贸部、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