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太平洋卡个人卡存款利息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8日 交银发[1999]13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国务院《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272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三个文件(银传[1999]54号文)的精神,总行对现行的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包括:小型机2.0版和微机5.2版)作了修改,并增加了对太平洋个人卡备用金存款(含个人保证金存款,下同)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现将有关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提和结息处理
1.各行须在1999年10月31日卡部日终后,加做计提利息和结息处理。先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9月2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然后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结息,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
2.1999年12月20日计提利息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20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
3.在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中不保留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系统所生成的1999年10月31日个人卡结息清单数据的文本文件,须认真做好数据备份(一式两份);同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两份,以备查用。
4.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和个人(单位)卡保证金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不计提利息、不结息,仍按原规定处理。
5.在2000年6月30日结息处理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4的计息积数计付利息。
二、利息税的计算和划转
1.应付利息和应交税金在个人卡分户明细账及对账单上分别反映,一笔为利息收入(应付利息),另一笔为应交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利息=卡存款的积数×利率
应交税金=应付利息×20%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应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