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
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宽零售业务领域,总行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行开办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上述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已经1999年6月11日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业务部和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信委会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审核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纳入信贷业务审批体系。较小金额的贷款实行信委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审批责任的制度;较大金额的贷款通过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贷款审批权下放到支行。
三、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各级行零售业务部与同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比照信贷经营部与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研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控制。
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试点后逐步推开。近期先选择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行试办(名单附后),每个城市行可选择2-3个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其他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向社会推出。考虑各地条件差异较大,各行可从实际出发,选择部分或全部品种开办。开办城市行由总行审批,开办网点由一级分行审批。
五、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开办上述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和管理部门应配备3-5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各开办行要根据总行的制度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紧时间对信贷人员和业务主管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建立科学的个人消费信用登记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经办行要建立贷款人个人档案,并做到信息共享。总行将着手研究制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需求,开发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确保这项业务的高起点和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