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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
 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1999年11月17日 建总发[1999]152号)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现将我行办理“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账户设置
  1.货运销售专户
  参加“货运财务结算系统”的代理人(以下简称CASS代理人)经有权机关(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批准认可,在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CASS经办行)“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下开立“货运销售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核算CASS代理人货运销售款项,存入时记贷方,发生直接借记或由于不足额借记向国际航协汇款时记借方。
  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清算”的原则,CASS经办行应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为了保证资金清算,CASS经办行应与CASS代理人签定“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允许CASS清算银行中心直接借记其专户。
  2.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
  国际航协在CASS清算银行中心(以下简称CASS中心)“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下开立“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以下简称中转账户),用于核算:(1)向CASS代理人扣收及向CASS航空公司分配的货运销售款项,扣收时记贷方,分配时记借方;(2)向其提供短期信贷的转存、归还,转存时记贷方,归还时记借方。
  二、资金清算方式
  办理“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采用现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在业务操作上实行“直接借记,先收后分”的原则,即CASS中心在划款日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上所列各CASS代理人应付货运销售金额,向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开立的专户直接借记,同时贷记国际航协在CASS中心开立的中专账户;转款日,CASS中心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上所列应付给各CASS航空公司的货运销售金额,将扣收的货运销售款项全数分配给各CASS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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