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4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2月6日 农银发[199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决策水平,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二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完善贷款客户信用分类标准,优化客户结构,提高房地产贷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业银行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评定对象,按照统一的财务指标和测算标准,对开发企业资信、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从而区分企业信用状况的一种信贷管理方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企业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贷款企业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他企业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银行在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过程中,涉及企业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
(一)已与农业银行建立了借贷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向农业银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需要农业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其他需要评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