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利息收入--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如果扣款日借款人信用卡账户(不得使用其账户的信用额度)或活期储蓄账户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无法偿还当期款项,视为不能还款,银行信贷储蓄核算部门应于当日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银行卡或储蓄核算部门的通知后,将贷款转为逾期贷款,并立即通知信贷部门,由其负责催收款项。会议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辖内往来
借:个人其他贷款--汽车消费贷款 ××逾期户
贷:个人其他贷款--汽车消费贷款
贷款利息应转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时,由借款人按照贷款行会计部门计算的应收利息、逾期息和本金分别填写现金交款单交纳现金。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个人其他贷款--汽车消费贷款 ××逾期户
应收利息(欠息部分)
利息收入--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复息部分)
贷款全额收回后,销记表外账。会计分录为:
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第十五条 提前还贷
贷款行信贷部门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后书面通知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照第十三、十四条的账务处理方法办理提前还贷业务。同时销记表外账。
第四章 保证金的处理
第十六条 开立保证金账户
若贷款采用保证方式,在借款合同签订前,会计部门应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为保证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从中扣收借款人应还贷款本息额。保证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将一定比例的存款转入保证金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保证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会计部门直接从保证人保证金账户扣收借款人当期应归还贷款本息。会计分录为:
借:保证金
贷:其他中长期贷款--汽车消费贷款
利息收入--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若保证金账户仍有余额,应及时退还保证人。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