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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季)递减。每月(季)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季)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季)利率
           贷款期月(季)数

  第七条 对借款人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应由经办行直接划转至汽车经销商存款账户,借款人不得提存,也不得指定贷款人划转给指定汽车经销商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仍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九条 汽车消费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二章 贷款发放核算

  第十条 凭证使用和贷款受理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应使用统一的“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借款凭证”(格式附后)。该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为贷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人收账通知,第四联为信贷部门留存,第五联为借款借据,第六联为借款人留存。会计部门在受理由信贷部门办理的、借款人和借款款项的收款人非同一人的其他消费信贷时,应使用统一的“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借款凭证”。
  会计部门收到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并签章后的一式六联的贷款凭证、借款合同、客户扣款授权书、首期付款收据、消费贷款转账通知书和售货发票(或抵押物凭证)后,应认真审查单据是否齐全,要素是否完整、清楚,借款人是否与售货发票购货人相一致等。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
  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以借款凭证第一联作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作为贷方凭证;第三联交收款人作为收款通知;第四联交信贷部门留存,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第五联作为借款到期卡片;第六联交借款人留存作为借款依据。借款合同、售货发票(或抵押物凭证)、首期付款收据等单据退还信贷部门,由其负责密封入库保管。借款授权书和消费贷款转账通知书附在借款卡片后作为附件。同时计算并打印3份汽车消费贷款按月(季)还款清单,一份附在借款卡片后留存,一份交信贷部门,一份由信贷部门转交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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