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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 工银办[1999]250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议结算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账务处理手续,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和《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单位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在“158其他中长期贷款”科目下设置“汽车消费贷款”专户,用于反映本行对单位购买汽车而发放的贷款,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向个人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在“150个人其他贷款”科目下设置“汽车消费贷款”专户,用于反映本行对个人购买汽车发放的贷款,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汽车消费贷款的利息收入在“501利息收入”科目下的“其他贷款利息收入”专户核算。
  第三条 特约汽车经销商(指与银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销商)必须在经办开立存款账户。
  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为个人的,可以采用牡丹信用卡、工商银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不得使用透支额度归还贷款本息)。偿还方式一旦选定,贷款期间不得变更。
  借款人为单位的,应在借款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
  借款人账户应保留贷款人扣收当期应归还贷款本息的存款余额。
  贷款还款日遇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计息天数仍按还款计划表执行。贷款到期日如遇非银行工作日,则还款日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并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第五条 借款人为个人时,按月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为单位时,按季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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