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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问题的复函
 (2001年9月30日 计办经调[2001]1167号)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请示》(赣价调字[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中要求,清理整顿要解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清理整顿分三步,第三步将涉及“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目前,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计委的主管职能:“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其他机构应从这个领域中退出。
  按上述规定,取得国家计委核发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需要其他部门登记,可将有关机构资质告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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