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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失效]

  八、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进行规范。考虑到各行贷款质量和五级分类的具体实施情况,各类银行的信息披露将区别对待,分步进行:政策性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自行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逐步做到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和拟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披露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有关数据;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披露。各行对外披露的信息均须经过严格的外部审计。
  为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全面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并按新的标准对各行的不良贷款进行考核监督。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2001年12月26日)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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