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举办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以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加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具体事宜依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台发第792号)办理。
上文所列审批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均无权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关于主办单位问题
(一)政府部门
国办通知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部门、省级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尽量减少参与各类办展活动。
(二)其他主办单位
上述政府部门以外的单位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三)境外机构在华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上述办展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均不得作为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展览方案和计划,组织招商招展。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承办和协办等单位不得对外招商招展。除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等均不得以联合设立组委会或筹委会的名义招展。
三、关于办展区域问题
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主办单位可在境内办展。地方办展机构只能在所在省(市、区)内办展,不得跨省区办展。
四、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称问题
(一)未经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国际”字样。
(二)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可以使用地方性展览名称,如“(地区名)国际××展览会”;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