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对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办通知》)。根据《国办通知》精神,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印发〈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随着近几年我国展览业的迅猛发展,各地举办各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数量明显增多,也出现了一些与上述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超权限审批、非办展机构办展等现象时有发生。
《国办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涉外展览市场,保障境内涉外展览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维护我对外形象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审批部门问题
(一)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境外机构主办的,报外经贸部审批。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单位主办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
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由科技部审批;
贸促会系统举办的,由贸促会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可由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自行举办,报相应的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