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6日 计价格[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就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实行优质优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不再单独收费。
二、鉴于2001年7月1日,我国已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决定将天然气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物价局2001年5月下发的《关于
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字[2001]116号),擅自提高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已超越现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对此,四川省物价局应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为尽量减轻对供用气双方的影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提高的执行的时间,由四川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