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缩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化,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确需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或更改名称的,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所调整部分占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考察报告。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地形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照片集。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6、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第九条 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