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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函[2002]5号)


环保总局:
  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由你局组织实施。

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国务院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环保总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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