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中标配额浪费率<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所有取消投标资格的年度都从中标配额浪费率高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算起。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中标配额浪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已交100%中标金但未使用的配额+收回中标配额×20%
中标配额浪费率= --------------------------------------------
中标配额-转让配额+受让配额-上交配额
第三十九条 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的前一年,由于上述部分处罚失去约束力,将参照其他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于本章以上各条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可取消其某类别直至所有招标类别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或视情况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户名: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帐号:7112410182600001557),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委托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须在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