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以电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当年度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
第三十一条 对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下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由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或《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2年(指未交纳保证金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该商品的公开招标和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