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的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配额,而只缴纳部分中标类别配额的中标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将某招标批次全部中标类别配额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或汇款不足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取消其该招标批次所有中标类别的中标配额和所有中标类别两年的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投标资格。
(三)协议招标:协议招标中标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金总金额的30%。
(四)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数量的中标金余额,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配额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配额当年度的7月31日,上交配额不计入浪费配额数量。
招标办公室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配额时交纳。
第二十六条 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当根据需要设立新的配额调剂机制时,按外经贸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