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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企业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被招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二)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第十六条 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二)在协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条 中标金的交纳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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