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参考某招标类别商品的市场情况和往年配额中标价格等因素,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
第十一条 投标数量
(一)协议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70%,公开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30%。如因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先进行协议招标,协议招标数量一次招完,后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视情况分几次进行。
(二)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金额对各类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1、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
2、在协议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投标数量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标数量。
第十二条 投标方式
(一)在公开招标中,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二)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将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分别下达给其所属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下达给招标办公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企业,各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投标数量内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别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的确认,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统一截标时间前将企业分类别确认的协议招标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以电子方式上报招标委员会。中央管理企业的通知和确认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的评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合格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