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类别招标商品中国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金额的100%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金额的30%(以下出口金额均按照此口径)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上述企业出口金额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二)协议招标
1、对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有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赋予其相应类别协议投标资格,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40%,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100%。
2、其余的协议招标配额数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投标资格:对所有类型的企业,按照某年度或某几个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金额分类别进行排序,按照某企业某类别出口金额占该类别全国出口总金额的比例确定该企业获得的该类别协议招标数量。招标委员会确定各类别最高协议标配额数量和最低协议标配额数量。如按出口比例计算出的协议标数量高于最高协议配额数量,以最高协议配额数量为准,如计算出的协议标数量低于最低协议配额数量,则不赋予该企业该类别协议投标资格。
3、招标委员会根据各企业出口金额的变化情况,可以对协议招标投标资格进行动态调整。
(三)积极参加某类招标商品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可在该类商品投标资格方面享受优惠。
第七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外经贸厅(委、局)对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招标办公室对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确定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