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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签证章使用要求
  一、发证机构纺配证书签证章的刻制及更换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签证章格式及发证机构代码更改须经外经贸部确认。
  二、各签证章只能用于纺配证书正本。不得在纺配证书复印件及纺配证书正本以外的材料上加盖证章(纺配证书第九栏唛头需加附页除外)。
  三、各发证机构的签证章须刻有相应的发证机构代码。
  第二十七条 对外备案
  一、发证机构的签证章、签证人员签名和新纺配证书须在正式使用前30天向设限国备案。发证机构如更换签证人员,应将本发证机构全部签证人员签名及《签章备案表》(见附20)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通过有关设限国经商参处向设限国备案。
  二、各发证机构签证章及签证人员签名对外备案,须提供一定份数的纺配证书样本和发证机构签章签名备案表:美国50份、欧盟20份、加拿大15份、土耳其15份。

第十二章 纺配证书有效期及保存期

  第二十八条 纺配证书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纺配证书须在配额年度当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出口。纺配证书只能报关一次。
  第二十九条 纺配证书档案保存三年。三年后按有关规定自行销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纺配证书内容规范(见附21)。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94]外经贸管纺字第217号)及《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95]外经贸管发第133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外经贸部将按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外经贸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1:《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
  附2:《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附3:《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附4:《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附5:《输欧盟丝麻制品出口许可证》
  附6:《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
  附7:《输欧盟手工制品证》
  附8:《输土耳其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附9:《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
  附10:《输土耳其丝麻制品出口许可证》
  附11:《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
  附12:《输土耳其手工制品证》
  附13:《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附14:《纺配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附15:《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
  附16:《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
  附17:《证明信》
  附18:《纺织品空白出口证书申领表》
  附19:《纺织品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
  附20:《签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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