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数据上报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必须将当天所签发的纺配证书数据通过网络上报电子商务中心,不得迟报、漏报。如有二批以上数据同时上报,务必按抽取的先后顺序传送。
第九章 代码管理
第十八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
一、企业在初次申领纺配证书前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由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主管部门编制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发证机构向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二、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变更
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如需变更,发证机构须在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纺配证书的申请。
第十九条 制造商代码(MID)
发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通过网络上报制造商代码编制申请。制造商代码(MID)数据采用专用程序生成。发证机构收到电子商务中心通过网络传送的MID参数后,应及时复制给有关企业。
第二十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和制造商代码应由发证机构专人管理并负责发送。
第十章 纺配空白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纺配空白证书的印制
纺配出口空白证书种类共12种,出口证书一式五联,产地证四联,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印制、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仿制。许可证局负责在纺配空白证书正式使用前,将盖有“SPECIMEN”字样的各种空白证书提供给各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向设限国备案,同时将盖有“样本”字样的纺配出口空白证书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纺配空白证书的征订
纺配空白证书的印制每年安排三次。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构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空白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18)报许可证局,翌年分别于5月、9月征订当年下半年不足部分的空白证书。各发证机构向许可证局领取纺织品空白证书后须填写《纺织品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签发收单》(见附19)。
第二十三条 纺配空白证书号码段管理
一、纺配空白证书号码段由许可证局统一分配、管理。许可证局负责将每次分配给各发证机构(含驻美使馆经商参处)的各设限国证书号码段分别提供给外经贸部及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二、各发证机构须及时将分发给出口企业的空白证书号码段登记、输机。
三、空白证书号码段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丢失空白证书及废证处理
空白证书须实行专人管理。丢失空白证书应立即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通知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对外吊销。未使用完的空白出口证书、废证一律交发证机构统一处理。
第十一章 纺配证书签证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纺配证书签证章种类
纺配证书签证章共有4种即4枚:输美纺织品签证章;输美手工地毯豁免配额签证章;输加拿大、欧盟、土耳其纺织品签证章;输德招标配额免税签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