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误撤证
发证机构如误撤纺配证书电子数据,应立即通知相应企业退回纺配证书正本,并将原纺配证书内容重发。如企业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发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告外经贸部,根据外经贸部的通知再作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 丢失证书处理
对配额年度有效期内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的处理:
一、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丢失,须凭丢失的纺配证书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撤换证申请。
二、发证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
三、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的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的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四、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IN REPLACEMENT OF LICENSE NO.XXX”(替代XXX号许可证)。
五、办理丢失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均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六、各发证机构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配额年度对各设限国企业丢证份数。
第七章 特殊证书
第十四条 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一、对美进口商于配额年度下年向驻美使馆经商参处提出的换证申请,经外经贸部授权,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可为进口商签发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二、替代证书正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方钢印,填写纺配证书应填写的内容,并由在美国政府备案的替代证书签发官员签名。
三、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应将签发的输美替代证书副本传真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替代证书副本通知原发证机构。
四、原发证机构根据替代证书,向电子商务中心撤销原纺配证书签证数据,并上报替代证书数据。
第十五条 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配额),产地证书
一、企业使用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向欧盟出口时,须凭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向发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书,并在产地证第九栏注明欧盟预先授权书号码(PRIOR AUTHORIZATION NO.XXX)。
二、发证机构根据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授权书为企业签发输欧盟产地证,并向电子商务中心上报产地证数据。
三、发证机构须同时在企业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本发证机构输欧盟纺配证书签证章,证明该份产地证项下货物已获得欧盟预先进口证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须出具已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时仅需出具产地证书。
第十六条 对输德纺织品招标类别,各发证机构可根据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按照其实际中标数量及金额对企业出具的免税“证明信”(见附17)审核确认后加盖各发证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