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章内容必须与纺配证书相应栏完全一致,签章签名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
三、印章要清晰。
四、签章日期必须与装机日期相同。日期以英文方式书写。
五、唛头栏如需加附页,签证人员须加盖纺配出口签证章并签署名字。
六、本年度配额须在12月31日前受理并签发。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5日起受理下一配额年度的纺配证书申请,签证日期为纺配证书的实际签发日期。
七、初审及签章工作就绪后,经办人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初审栏内签字签名。
八、发证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纺配证书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纺配证书的签发。
第八条 纺配证书的复审
发证机构主管处长对初审后的纺配证书须再进行复审。
一、办理纺配证书所需材料是否齐备。
二、签章内容是否与证书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三、签字和印章是否清楚,有否涂改。
四、负责复审的处长在认定初审准确无误后,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审批栏内签字签名。
第五章 纺配证书的核发
第九条 纺配证书在经过初审、复审完全合格后方可在接证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将纺配证书的1、2、3、5联、产地证的1--3联发给相应的出口企业。企业在领证时须填写《纺配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14)。
第十条 纺配证书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证书内容。如需修改,可办理撤换证。
第六章 纺配证书撤证、换证、误撤证、丢证的处理
第十一条 撤证、换证
一、出口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需撤换证,须填写《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15),说明撤换证原因,并将原纺配证书正本退还原发证机构,对只撤销原纺配证书而不换领新证,或换领新证中列明的“进口商”发生改变,企业须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只能换证,不能撤证,换证不得更换“进口商”名称。对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须将原纺配证书复印件及新证的复印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签发。
三、发证机构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初审并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批。待主管处长审批后,经办人方可撤销有关纺配证书,并将撤销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在确认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有效数据之前,发证机构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四、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申请撤换的纺配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的“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五、办理纺配证书撤换证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证,出口企业应提供公函及证明该批货急需出运的材料。
六、凡系撤证,发证机构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一式两联,见附16)上登记,并单独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