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经核实所属发证机构尚有剩余配额数量,企业应即凭外销合同向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以确保货物出运前持有相应的纺配证书。签证机构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数量。
3、企业如在未确认配额剩余数量、未获得纺配证书前先行签定并执行外销合同,而货物出运前又未能获得纺配证书,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4、严禁以虚假外销合同申领纺配证书,抢占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二)业绩分配类别
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经核实未超过本企业相应类别的剩余配额数量后,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
(三)招标类别
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应在向招标办公室缴齐所出运货物数量的配额中标金,并受到招标办公室发出的电子领证证明书后,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
二、不受配额数量限制产品的纺配证书申领
对不受配额限制产品但又须出具纺配证书的产品,企业在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
第六条 纺配证书的初审
一、申请材料审核
出口企业申领纺配证书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二、证书审核
1、出口企业使用的纺配证书种类是否正确、完整。
2、纺配证书的配额类别、品名、数量、金额和价格条款、数量单位、进口商与提交的申领文件是否相符。
3、纺配证书年度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是否相符。
4、纺配证书“数量”栏中的数量加总值(TOTAL)是否正确,欧盟证书是否有英文大写。
5、对输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童装类别,是否加以注明(详见附21)。
6、输美手工地毯类别是否在类别号的右上角加注“*”号。
7、输欧盟工业家、博览会配额是否加以注明(详见附21)。
8、输美纺配证书是否加盖出口企业中英文名称及法人名称的公章。
三、数据审核
发证机构审核证书无误后,使用电子商务中心编制的签证程序,装载出口企业上报的软盘数据,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业绩分配类别:审核出口企业相关类别的配额剩余数量。
2、招标类别:审核出口企业相关类别的配额剩余数量及招标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中心网发出的电子领证证明书数据,确认软盘的类别标志上是否有“Z”。
3、自主申领类别:审核本地区相关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剩余数量。如剩余数量小于企业的申领数量,可在通过电子商务中心网核查全国剩余数量后,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4、非配额限制类别:审核软盘数据与证书数据是否一致。
5、停签类别:对于受配额限制的类别,发证机构必须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停签通知时间停止签发该类别的纺配证书。
第四章 纺配证书的签发
第七条 签发注意事项
一、发证机构在审证及核查电子数据准确无误并在计算机上确认后,由在设限国备过案的签证人员签发纺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