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外经贸部对原有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签发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新制定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28日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为加强对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纺配证书)的管理,实现纺配证书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和《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纺配证书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纺配证书指根据纺织品贸易安排,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的各种证书,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证等12种证书(见附1)。
第四条 各发证机构受理纺配证书申请时,须审核申领单位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13),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行政公章。
二、出口企业提供打印好的纺配证书(证书内容规范详见附21)。
三、与纺配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四、有效的纺配出口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五、初次申领纺配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六、纺配证书由企业受过培训的正式领证员申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如果暂时没有正式领证员,领证人员须出示领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本人系领证单位职工的工作证。
七、办理纺配证书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证,应提供海运公司或航空公司货物配仓通知单、货物运输委托书等文件。
第三章 纺配证书的申领与审核
第五条 纺配证书的申领
一、受配额数量限制产品的纺配证书申领
(一)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类别
1、出口企业在向设限国出口涉及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时,应在签定外销合同前,向所属发证机构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所属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证情况及配额剩余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