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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兴办或挂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应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已与其所属或挂靠的单位脱钩但未进行改制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办发51号文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时间和步骤
  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2年2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指导监督本辖区商标代理机构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商标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应由所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标代理机构应参与制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安置方案;产权界定及处置方案;业务关系及档案管理的衔接方案等。
  整体脱钩改制方案完成后,应经商标代理机构所属上级部门批准后于2002年4月10日前上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2002年4月30日前审核批准,并报我局商标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商标代理机构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主要任务有:安置人员;处置资产;整顿商标代理业务档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等。商标代理机构完成脱钩改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2002年7月20日前到我局商标局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三)验收阶段(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商标代理机构将脱钩改制情况报告交所属部门认可后,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2002年7月20日前上报我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我局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抽查,对符合国办发[2000]51号及国办发[2001]83号文件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予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局将从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其商标代理资格,我局商标局从同日起停止受理该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脱钩改制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有关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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